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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经济法规部原主任吕永科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永科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吕永科自2001年2月至2004年12月,利用担任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社会保障中心副主任、主任(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山东电力集团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融资之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或索取6个单位和个人现金397万余元,价值1401万余元的国债141640张,价值6291元的“浪琴”牌手表一块,价值16万余元的“东风雪铁龙赛纳”牌轿车一辆,价值11万余元的房屋经营权一处,共计1827万余元。
2002年6月至2005年6月,被告人吕永科利用担任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社会保障中心主任职务之便,与山东鲁能投资公司原总经理李斌和华龙证券公司上海长宁路营业部总经理周文金预谋后,通过华龙证券公司于2002年6月、8月将山东电力集团社保中心社保资金4亿元,以无锡丽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国债又将国债回购,然后以无锡丽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回购资金提供给山东鲁能投资公司所属的上海亿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2004年12月、2005年5月先后将4亿元社保资金归还给山东电力集团社保中心。
法院认为,吕永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一审以吕永科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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