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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完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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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6 21: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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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方认为,应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完善我国法律规定来对垃圾短信进行有效治理。
对待“此类信息”的性质问题,境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将其定性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侵害公民权益的违法行为。德国政府甚至成立了专门处理此类事件的机构,通过执行《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接受公民的投诉和随时进行调查。德国法规定,对专门向用户发送的网络信息和短信必须事先得到用户授权,否则发送方将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赋予相关主体必要的义务。可要求运营商与合作的信息服务接入商签订责任书,要求信息服务接入商未经客户允许,不得擅自发送商业广告,不允许发送淫秽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如信息服务接入商违反该约定,运营商有权将其业务线端口关闭,终止合作。
实行手机实名制。张严方认为,治理此类短信的技术措施中最重要的是手机号码实名制。消费者在购买手机号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由销售者将这些信息发送到电信运营商的中心数据库。此外,为顺应未来电信网和互联网网络相互连接的趋势,可借鉴韩国的措施,对手机邮件采用实名制。
此外,还要完善此类短信的刑事治理。有些违法短信可构成犯罪,如淫秽短信,尤其是视频短信,若大量在普通公众中传播,根据刑法规定,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可从源头清理销售短信群发器等作案工具,用刑侦技术力量跟踪打击犯罪分子。
去年12月28日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还将主张权利人的范围扩大到“任何人”,这就使得公益诉讼成为可能,有效地扩展了维权范围和社会监督力度。
全国人大副研究员、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表示,应该运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治理。可借鉴新加坡发一条垃圾短信罚款1000新币的办法,赋予相关行政机关重罚权。在民事责任上,可以规定发1条赔100元,动员起消费者来共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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