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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有限责任”的三鹿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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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9 15: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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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的三鹿之死
2009年11月30日 14:52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网 五岳散人/文 “石家庄中院日前做出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支配的三鹿破产程序。裁定中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结石患儿将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这条消息出来之后,实在是令人愤懑难言。难言者何在?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宣告破产后,优先偿还的部分包括员工的工资和社保,此后是抵押债权,即如果有银行贷款,那么需要将抵押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拍卖后向银行还债。最后,才涉及到偿还普通债务,包括对患儿的赔偿部分。这是法律的规定,既然如此规定,这个判决就是合理的。
而愤懑者何为?如果一家企业是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自然应该偿还员工的工资与社保,然后是抵押债权等。但三鹿是如此么?这家企业在出事之前的欣欣向荣,是通过赚那些黑心钱、损害消费者健康而来,那不光是企业破产的问题,更是一种犯罪的行为。不知情的员工也就罢了,优先赔偿受害者总是应该的。而在这里,抵押债权倒是成为比赔偿直接受害者更重要的事,虽然法律规定如此,但这是令人费解的逻辑。
如果我们再从头梳理一下整个事情发生的过程,就会发现当地政府不但早就知道此事,而且质检部门也早就知道。如果不是媒体的质疑导致舆论的蜂起,此事说不定也会像很多事情一样无声无息。从某种意义上说,造成今日之后果,完全可以称为是一种合谋。加上三鹿公司虽然名为股份制公司,但实际上也是政府所有,既是合谋、又是国企,这个赔偿责任如何能就此戛然而止?
此事出来以后,不免让人产生一个疑问:国企或者地方企业由于从属于国家或者政府,它们的责任是否就如同民营企业一样,从此成为了有限责任公司?国企由于属于国家,就要看这个国家是否是无限责任。如果政府意志笼罩所有一切,国企本身就应该是无限责任的。在这个事件当中,明显可以看出正是这种情况,最终才导致了事件持续的发酵与无法在最初得到遏制。所以,即使三鹿因为本身资产不足以埋单,政府也不能无责。不能说在赚钱与掌权方面是全能型的政府,而到了该承担责任的时候,就变成了全能型无责任了。
所以,即使三鹿公司因为破产而导致没有赔偿普通债权人、或者我们直接说是受害者的能力,曾经为之背书、为之护航的当地政府,必须负起这个责任。但我们也能够想象到,三鹿之所以死得如此干脆,而前段时间两个收奶的农民也死得如此干脆,其背后并非是严格法制的思维,而是借着如此处置,使之与三鹿事件尽快脱离干系。
如此一来,三鹿事件还剩下了什么?直接当事人被枪决、三鹿的领导被判刑、几个中层的官吏免职或者到了其他地方为官,所有的一切都被快速的切割了,就如同赶紧甩掉一个烫手的山芋一样。可能到最后只能剩下两个成果:三聚氰胺的检测与结石宝宝的哭声,对于整个体制来说,切割了就不再是它的错。
三聚氰胺不添加了,但在我们这个有限责任的社会里面,什么化学以及人间奇迹都有可能发生,下次出现一种其他东西是不用奇怪的。由于三鹿在低端奶粉里添加了三聚氰胺,这些结石宝宝的家庭比之其他家庭更要多承受一些痛苦与损失,当这些宝宝长大之后,他们会如何看待这个社会?如果他们心怀怨愤、像奶粉里的三聚氰胺似的在社会当中生活着,其结果将是多可怕的一件事啊。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
发表于 2010-2-2 12: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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