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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裁判文书上网,如何保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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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6 19: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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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开始实施,中国裁判文书网(www.court.gov.cn/zgcpwsw)集中公布了第一批生效裁判文书。就《暂行办法》以及第一批上网裁判文书等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请问当事人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问题上有哪些权利?《暂行办法》设计了哪些制度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负责人: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在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业务水平的同时,也可能会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一定影响。为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有必要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权利。

有一种观点认为,裁判文书上网披露的个人信息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不应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而侵犯当事人权利,裁判文书上网之前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不同意的就不应上网。从实践来看,一些民商事案件中败诉一方,一般都不希望其违约或侵权信息被上网公开;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也不愿意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刑事制裁的信息上网公开;行政案件中一些行政机关基于种种顾虑,一般也不愿意将案件信息公之于众。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从理论上讲,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动用了国家司法资源,转变为公权力运行的组成部分,纠纷的处理情况就成为一种司法产品和公共资源。法院对司法公共资源的运用,社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应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影响。这是诉讼的社会性特征所决定的。如果裁判文书上网必须先征得当事人同意,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就极可能落空。

当然,完全不考虑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对当事人的影响,也是不合理、不现实的。《暂行办法》规定,当事人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享有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暂行办法》规定,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送达回证中,应当写明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相关规定。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权利,《暂行办法》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或者请求隐去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后再上网公布。

记者:在避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时泄露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

负责人:处理好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与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必须妥善应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暂行办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前要进行技术处理,隐去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或组织的个人信息。例如,只公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隐去具体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其他信息;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证人、被告人家属的姓名,以“某某”代替,其他相关信息也予以隐去。这些内容涉及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或组织的隐私和不宜公开的秘密,一旦上网公开,可能会给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带来某种损害。这些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应当受到保护。当然,经过技术处理的裁判文书,应当保证文书内容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主要内容要与裁判文书原本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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