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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解读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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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8: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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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十年来有了新变化。《目录》不仅是电信监管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开展市场监管的依据,也是电信企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的基础。解读《目录》,有助于监管机构有针对性地处理好各类业务发展和经营中出现的界定、归类及管理等问题,也有助于读者了解十年来信息通信业所发生的深刻变化。

新目录能更好满足全业务发展需要


2003版《目录》的出台是为了满足我国加入WTO承诺表中关于开放电信业务市场的要求,以及适应当时多家运营商共同竞争形成的市场格局,增强监管可操作性的需要而颁布的。2003版《目录》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电信事业稳定、健康的发展。
十年来,全球通信行业的发展环境、业务内涵均已发生深刻而重大的变化,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新业务迅猛发展,电信监管体制深入转型及电信市场对内、对外越来越开放,这都对《目录》的调整工作提出新要求。
因此,电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目录》能体现电信企业业务拆分、电信改革配套政策对相关业务,特别是基础电信业务的界定,从而更好地满足全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三网融合条件下业务双向进入和分业监管格局要求《目录》能全面、准确反映三网融合精神,相关业务政策应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便于施行。《目录》还应该能满足未来一段时期电信市场对内、对外稳步开放的需求,对互联网业务的分类更加科学,相关业务内容界定更加明确、具体,以便于推进“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互联网管理机制的有效实施。

修订内容集中三网融合、云计算、信息服务等环节


在整体架构上本次修订工作仍维持原《目录》“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两大类的划分框架,但对两部分中所含具体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主要修订内容集中在三网融合、云计算、网络分发服务及信息服务等环节。
基础电信业务部分的整体分类原则保持不变,调整了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中A15“IP电话业务”,并细分为国内IP电话业务和国际IP电话业务两个小类;为贯彻落实向民资开放电信业务及三网融合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的政策要求,在第二类基础电信电信业务中增加了A28“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在“网络接入业务”(A25)子类中增设“有线接入业务”(A25-2)小类。
在增值电信业务修订方面,本次增值业务分类原则调整为按照“基于设施、基于平台”进行分类,第一类增值业务指基于设施和资源提供的增值电信服务,第二类则指基于公共平台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此外,为适应新技术新业务发展,本次修订工作对增值电信业务子类进行了调整,主要修订包括:一是为适应云计算技术发展管理需要在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新增B12“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二是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在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恢复设置(B26)“编码和规程转换”子类,重点针对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三是对“信息服务业务”(B25)进行重新界定,按照信息服务的组织、传递等技术特征,区分为“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等不同内容,以实施差异化监管;四是针对网络分发服务已实际从IDC业务中分离,且市场增长较快的实际情况,新增B13“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本次修订工作的意义在于:一是推动各项改革措施不断走向深入的实际需要,促进市场充分竞争;二是鼓励电信业充分利用新技术新业务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机遇,推动我国电信产业升级。当然,《目录》的调整本身是一项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工作,很难依靠一次修订就可以解决当前电信业务监管中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未来仍需要紧密结合新的发展趋势不断跟进,以推进我国通信产业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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