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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常熟多个老板欠巨款跑路 顾春芳资金流向成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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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2: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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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多个老板欠巨款跑路 顾春芳资金流向成谜

  常熟美女老板资本裙带幕后

  顶着“常熟第一美女老板”桂冠跑路的顾春芳并不是独行者,所不同的是,当美女和资本游戏联在一起的时候,她不只是比她的先行者们赚到更多眼球,也为寻求转型的苏南经济敲响了警钟:如何遏制地下民间借贷的持续疯狂?如何推动逃离的资本向实业回归?这一切将重塑苏南模式的未来

  本刊记者 王磊磊

  三月的常熟,乍暖还寒。资金链断裂的巨响让这座城市的很多人都无法安然入睡。

  “‘常熟第一美女老板’顾春芳跑路了。”这则消息甫一传出,立即在这座苏南小城引发了轩然大波。除了“漂亮美貌”的传言之外,失踪的顾春芳还给常熟留下了另一样东西——包括将近5亿元的个人民间借贷和一亿多元的抵押贷款在内的巨额欠款。

  资本的狂躁和嗜血又一次在此导演了悲剧。让时间回到1个月前的2月21日,常熟当地知名的老板周思扬被曝欠下十多亿元巨款后失踪,与顾春芳类似,周思扬在吸收民间借贷的同时,同样向借款人许诺以高额利息作为回报。这还不算,据《法人》记者于常熟当地的采访中了解到,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常熟有不少老板均因资金链断裂而陆续失踪。

  “什么赚钱做什么。”这是致使这些生意人前赴后继倒下的魔咒,也是这些倒下的身影中显而易见的一个共同点。他们不计风险,涉水房地产、矿产、资本市场,甚至不惜触犯法律底线,腾挪民间资本。在投机氛围日渐浓厚的市场中,一度赫赫有名的苏南创业精神和常熟人“小富即安”的心态正在被日益膨胀的逐利欲望所取代。

  在这样的背景下,顶着“常熟第一美女老板”桂冠跑路的顾春芳并不是独行者。接二连三跑路的老板给平稳发展的常熟经济一记当头棒喝——在民间借贷持续“疯狂”并付出了“疯狂”应有的代价之后,如何遏制资本市场日益膨胀的欲望而让资本回归实体,或将决定着这座城市的命运。

  美女老板给初识者留下好印象 其发迹经历三阶段

  和之前跑路的老板不同,顾春芳的失踪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原因很简单,因为她被打上了“常熟第一美女老板”的标签。

  “不仅人漂亮,而且能说会道,第一时间就能给人留下非常好的印象。”一位接近顾春芳的当地老板向《法人》记者描述,他还清楚的记得和顾春芳第一次见面的情景,“大概六年前,在常熟的一家饭店吃饭,感觉顾春芳打扮得很精致,衣服、首饰、皮包都是高档名牌,加上她非常健谈,在座的人都对她很有好感。”

  那时候顾春芳的经济状况很好,据一位顾春芳的朋友回忆,彼时的她主要经营外贸生意,一年能有上千万的收入,经常出国购买钻戒、皮包等奢侈品,甚至还会送男朋友车子,两个人动不动就有上百万的花销。

  颇具魅力的外貌长相和左右逢源的生意手段,使得顾春芳的财富来得更为容易。据了解她的当地人介绍,顾春芳的发迹可分为三个阶段。

  早在90年代初,20多岁的顾春芳曾在当地供销社任职销售员,几年后辞职下海,开始谋求新的事业。一开始的时候,为当地的一些企业做过模特,在此期间,顾春芳以常熟市形象大使的身份拍摄了一组古装宣传照片,这些照片也在事发后于网上广泛流传。

  积累了一些生意场和官场的人脉后,顾春芳开始创业,“最初的做法是从老本行做起,在常熟市经营了一家小店。由于人长得漂亮又擅长交际,顾春芳很快便在当地有了一定名气。没多久,生意越做越大,开始从店面转为外贸公司,应该说这是她发迹的第二阶段。”

  与此同时,顾春芳开始了更大范围的动作。顾春芳不只是频繁外出考察全国各地的多种商机,还多次出国寻找机会。顾春芳的朋友赵先生告诉《法人》记者:“据说她在北京和上海都经营有外贸生意,后来她还告诉我们,她在内蒙开始投资煤矿,有很可靠的关系与其合作,每年利润非常高,在此期间还听说她投资了一些房地产项目和资本市场。但实际上是否真的存在,谁都不清楚。”

  也正是在此期间,顾春芳以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开始向身边的朋友借款,由于其在常熟地区人脉广且口碑不错,许多人愿意与其合作,借款金额几百万甚至上亿不等,利率大概在10%到20%上下。

  “感觉从08到09年期间吧,顾春芳有些走下坡路。”据顾春芳的朋友赵先生介绍,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感觉,是因为有人注意到本来在做“大生意”的她,在常熟却开始经营了一些“世界名品店”、“美甲店”等小店面,甚至还和别人一起经营了一家规模不大的饭店。“当时我们都不理解,好好的外贸生意不做,怎么会回来搞这些小打小闹的事情?”

  “就是为了撑门面,以便于更多的借钱。”顾春芳的一位债权人做出了这样的解读,他告诉《法人》记者,自己与顾春芳并不认识,2010年经朋友介绍借了几十万给顾春芳,当时顾春芳许诺每年给他本金40%作为回报,但他在电话中拒绝向《法人》记者提供自己的身份和具体数额。

  正是从此时起,顾春芳开始大范围的借款,其中主要包括一些民间借款人和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贷款公司,利息也从之前的10%到20%上升到35%甚至40%。

  顾春芳借款流向成谜 出逃时只携带几十万现金

  在常熟采访期间,《法人》记者走访了位于常熟市北门大街虞景文华20幢—3的“世界名品店”,记者赶到之时,正巧碰上几个收废品的人从店里向外搬运一些拆卸的装潢材料,店内满是垃圾,一片狼藉,收废品的老大爷告诉记者,是房东通知把店内的一些垃圾收走,自己并不了解店面是否为顾春芳所有。

  对于顾春芳的突然消失,接近她的人认为并不意外,越来越长的资金链,早已超出了顾春芳的承受能力。此前,顾春芳的几个朋友也一再对其提醒大范围、高利率借贷的危险,但均收效甚微。据了解,除了几家店面和一些房产,顾春芳在常熟地区并没有太多实体。从公开渠道可以了解到,顾春芳的苏州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水泥、金属材料、润滑油、化纤、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机电设备、缝纫机及配件、五金、交电、工艺品销售等。熟知内情的人士则透露,该公司的实际业务并不多。

  “顾春芳还向家人、亲戚和关系密切的人借了不少钱,数额可能高达数千万。出逃之时,身上只携带了几十万的现金。”一位接近顾春芳的知情人士告诉《法人》记者。

  事发之后,顾春芳的资金流向也成了众多人关注的问题,究竟顾春芳为何跑路,当地坊间流传着几种说法。其中比较普遍的一种说法认为,由于缺乏实体产业的支撑,借来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偿还之前借款的利息,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还有一种说法认为,由于资本市场的运作不妥,导致大面积亏损,以至于无法维系。

  一位接近顾春芳的人士则提供了另一种说法,由于常熟地区民间借贷盛行,很多人在拿到借款和贷款之后,会选择转手以更高的利率借出,并以此牟利,顾春芳资金链断裂的原因可能在于转手放贷的过程中,资金无法收回,因其接触的生意人较多,在这一过程中,甚至不排除顾春芳被骗的可能性。

  另一老板欠下近十亿元跑路 官方成立调查组

  相较于顾春芳而言,2月21日被曝跑路的常熟知名老板周思扬的失踪,显得更为扑朔迷离。

  与顾春芳不同,周思扬名下拥有众多资产,其中包括当地众所周知的常熟书院街鲤鱼门酒店及酒店管理公司,以及来雅咖啡实业公司、物流贸易公司、汽车和食品销售公司、商务会所、马场、典当行、担保公司等多家实体公司和资产。

  与顾春芳的失踪类似,导致周思扬不堪重负的原因,同样在于高息借款的不可承受之重。所不同的是,周思扬的手段更为高明且多样,跑路后的影响面,也远远大于顾春芳。

  据了解,由于周思扬名下企业经营领域甚广,其欠下的款项主要分为以下几笔:一是拖欠近百家供货商的货款,二是中国银行(2.99,0.01,0.34%)、工商银行(4.28,-0.05,-1.15%)、招商银行(微博)(11.90,0.00,0.00%)等数家银行的巨额贷款,三是多家建筑公司、装潢公司的工程款,四是个人以及借贷公司的民间借贷款。

  根据记者得到的有关材料显示,2月22日至3月21日一个月的时间,已有多家银行和建筑、装潢公司以及少部分供货商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已有将近40起诉讼正式受理。根据数据统计,涉案总金额高达近2亿元。据了解情况的人士估算,周思扬所欠下的债务超过了9亿元。而截至目前,就顾春芳欠款提起的诉讼为12起,其中包括中信银行(4.28,0.02,0.47%),几家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个别债权人,涉案金额约一亿多元。

  《法人》记者在采访中从有关部门了解到,针对目前出现的两起老板跑路案件,常熟市政法委和公安机关兵分两路展开了调查工作。

  就周思扬跑路的有关情况,目前由常熟市政法委牵头,组织市金融办以及公、检、法三家成立了专门的调查小组。常熟市政法委有关人士向《法人》记者透露,目前正在搜集有关证据,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情节复杂,给调查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就目前的证据显示,定性为刑事案件的可能性比较大,下一步的调查工作或将围绕这个中心进行。

  《法人》记者从常熟市公安局获悉,顾春芳事发之后,公安局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并提出希望有关债权人能够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有关线索。“目前报案的还不是全部,根据金融办对银行贷款借款以及公安机关根据报案情况进行的汇总,顾春芳所欠包括个人债权人和借贷公司的民间借贷将近5亿元,欠银行贷款将近1.5亿元。”常熟市公安机关有关人士告诉《法人》记者。

  此外,记者还从常熟市公安局了解到,作为重点案件,公安局经侦大队针对顾春芳跑路的有关情况已经立案,并开始侦查工作,“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不排除集资诈骗或非法集资的可能性,但仍要看具体的侦查情况。”公安局有关人士表示。

  一老板借款数千万炒期货亏空被捕 警方表示压力大

  就在周思扬、顾春芳事发之前,常熟市公安机关对常熟另一跑路老板吴建军涉嫌诈骗的侦查工作正在悄然进行。

  吴建军系常熟当地人士,在无锡、苏州等地拥有数家企业及常熟几家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权。案发后经查,2007年至2010年期间,吴建军以企业经营需资金运转等名义,向常熟一典当行老板曹奎琪共计借款5000余万元,后变卖常熟当地资产“跑路”。在双方资金往来过程中,吴建军曾虚构“可办理烟草批发专营证”的事实向曹奎琪借款3000万元,涉嫌诈骗。

  2010年4月,常熟警方对吴建军涉嫌诈骗的有关情况正式立案调查,2012年1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批准了常熟市公安局对吴建军涉嫌诈骗罪的批捕申请,几天后,吴建军于常熟归案。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结果,最终确定吴建军涉嫌诈骗罪的金额为2067万元。

  与顾春芳、周思扬的“大手笔”不同,吴建军的案发并未在当地造成太大影响。除了向当地的两位老板和一家银行进行了借贷,吴建军并没有向社会大面积借款,金额也较顾、周二人相差较远。但同为“跑路老板”之一,吴建军案中呈现出的问题也或多或少的折射出常熟民间借贷的运行规则。

  典当行老板曹奎琪向《法人》记者介绍,吴建军自2007年开始,以企业发展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数次向曹奎琪借款,“早期借款的年利息为28%、30%上下,稍晚一些的年利率为30%以上,最高为36%。”

  值得注意的是,据案发后公安机关的调查,吴建军拿到高息借款后,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偿还其他借款的本金或利息,一小部分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其中大部分款项被吴建军投放到了期货市场几乎全部亏空,亏损金额高达3000万元左右。

  连续多起涉及民间借贷的老板“跑路”事件,不断的刺激着当地公安机关的神经。来自吴建军案当事人曹奎琪的不满也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常熟公安机关的办案压力。他在采访中向记者表示,“吴建军归案后,公安机关办案不力,我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加大侦查力度,查清吴建军的资产下落,但均被置之不理。”

  对此,常熟市公安局有关人士表示,近期周思扬和顾春芳的案发,极大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办案压力,一些之前正在进行的工作也被迫拖后,由于案发后一些老板采用变卖、转移的方式隐匿财产,对于公安机关侦查而言无疑增加了很多难度,目前该案件尚未移交到检方。

  常熟民间借贷“疯狂” 法院一年受理借贷案一千余起

  几位老板的接连跑路,让常熟这个以历史和文化著称的苏南小城开始出现于多家媒体、网站的醒目位置。在此之前,很多不熟悉江苏的人甚至还有些分不清楚常州和常熟。

  事实上,作为苏南地区乃至整个江苏的经济重镇,素有“小温州”之称的常熟一直位居中国内陆地区经济实力最强的县级市之列。这座人口仅有百万之数的城市,拥有15000余家民营中小企业,将近7万个体工商户。在当地,甚至流传着一句“每四户就有一个老板”的美谈。

  活跃的民营经济和充盈的民间资本为民间借贷的兴起提供了温床。

  “三四年前,常熟的民间借贷市场还是风平浪静,年利率10%到20%的贷款还不难借到,直到近两年的时间,35%、40%的利率已经非常普遍,个人更高的甚至超过50%。”常熟当地一位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析人士表示,近两年常熟的民间借贷市场完全可以用“疯狂”两个字来形容。

  “作为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苏南包括常熟在内,政府和银行的政策都是相对宽松的,对于真正做实业的人来说,贷款并不是很难,但目前最大的问题出现在资本的流通上,很多人拿到低利率的贷款后,并不是用于发展实体,而是选择将钱以更高的利息借给别人,相比于辛苦经营,钱生钱的捷径更具吸引力。这也是导致常熟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水涨船高的重要原因。”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一位常熟当地的银行高管如此分析。

  这道出了常熟民间借贷市场的最大症结,它既是众多老板无法抗拒的原始欲望,也是他们陷入泥潭的直接诱因。

  然而,“疯狂”过后的后遗症,让所有还沉浸在钱生钱快感中的人如梦方醒,不寒而栗。

  2011年下半年开始,常熟民间借贷市场开始不断出现崩盘的迹象,众多老板“跑路”、“自杀”、“被捕”的消息开始传遍常熟的大街小巷。

  《法人》记者从常熟市人民法院获悉,2009年常熟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705起,2010年受理860起,2011年受理1054起,为近年来的新高。需要注意的是,选择起诉的只是少部分有抵押或保全的债权人,通过司法途径执行,由于法院会优先处理银行的债权,所以大多数人事发后并不会选择诉讼,他们借出去的钱也很难再收回来。

  “好像是串在一条线上的珠子,几个点断了之后,造成的是对整个资本链条的影响,而且影响还将继续,下一步甚至会影响到实体经济的发展,处理不慎,会导致满盘皆输。”对此,该分析人士提出了几点原因,一是面对巨大的风险,民间借贷和投资将会极大缩水,二是由于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后众多债务无法收回,反过来又导致更多的破产、跑路,三是很多人在借款或贷款时,采用了联保的形式,这无疑将产生连锁反应。

  这一点在记者获得的有关顾春芳、周思扬的诉讼材料中得到了印证。由于顾、周二人的跑路,不少企业和个人也受到牵连,被诉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这其中也包括一部分顾、周二人为他人担保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情况。

  截止目前,常熟市政府尚未就众多老板跑路之事正式表明态度。常熟市金融办的负责人在经宣传部联系后只向《法人》记者简单表示了两点:“一是会通过更多渠道向市民提醒民间借贷的风险性,二是会加大力度管理相关的民间借贷公司和整顿高息借款的情况。”

  有关专家表示,接二连三的老板失踪案,已然为常熟民间借贷市场蒙上了一层阴影。这不只意味着常熟地区庞大的民间资本纽带出现了断点,大部分债权人将血本无归,而且将会导致民间资本链条越收越紧,甚至可能进一步影响到实体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控制民间资本流向,如何规范愈演愈烈的民间借贷行为,使其走向规范化、阳光化之路——不仅考量着当局者的智慧,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这座苏南城市的命运。

  截止发稿时,《法人》记者获悉,顾春芳已在上海被找到。据常熟市公安局夏副局长介绍,顾春芳3月3日失踪后,她有过出入境记录,去过新加坡,出境原因正在调查。夏副局长说,去年底今年初的时候,有债权人发现顾春芳出现了资金紧张现象,便开始追讨。自警方3月5日接到群众报案,现在已经有20多人,涉案金额4亿多,其中有一人借给顾春芳1亿多元。另外还查明顾春芳在银行有贷款1亿多元,贷款是用其商业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超1亿。

  民间借贷路在何方

  民间借贷市场应有专门的《民间借贷法》来引导和规范,这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和温家宝总理主张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

  文 刘兴成

  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12.42,0.32,2.64%)、江苏常熟等地的民间借贷危机相继爆发,并开始向全国蔓延。民间借贷的困境已然凸显,该如何走出困境?

  尊重民间借贷市场

  2011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2%,达到47万亿元。2011年12月末,中国本外币存款余额82.67万亿元,人民币存款余额80.94万亿元。其中,民间资本存量30万亿元人民币,占中国2011年GDP总量的64%。

  据全国工商联调查,规模以下的中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微小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能够在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的中小企业,更是寥若晨星。

  一方面,民间有30万亿元存量资本,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得不到金融机构的融资。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只能在30万亿元民间资本中寻求资金支持,形成了民间借贷市场。

  面对急剧增长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金融机构由于体制和成本的原因,不能提供及时、充分的资金供给,给了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空间。与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相比,民间借贷更加灵活、简便、快速,收益颇丰。民间借贷成为民间资金供给和需求交易的平台,既让富余的民间资金实现了保值增值,又让民营企业解决了融资困难,实现了交易双方的双赢。

  2010年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进行的一次民间借贷问卷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对象中,89%的家庭和59.67%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

  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普及程度,与温州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即使在北京、上海等市场比较规范的一线城市,由于房价高企,大学毕业生和中产阶级要买房,除向银行按揭贷款外,首付款都要向亲朋好友筹借。这些借贷不管付不付利息,都属于民间借贷。说全民借贷,并没有夸张到哪里去。

  《贷款通则》出台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国有银行几乎占据了全部的借贷市场,民间借贷受到压制,可以忽略不计。因此,《贷款通则》自然以中资金融机构为唯一合法贷款人。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逐渐形成两个借贷市场:一个是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借贷市场,另一个是没有金融牌照的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民间借贷市场。

  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借贷市场,由《贷款通则》监督管理。没有金融牌照的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民间借贷市场,不应由《贷款通则》监管,这是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承认和尊重。

  那么,民间借贷市场由谁来监管?当然应由法律来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有16条对借款合同作出了规定。由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没有将借贷区分为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应当是适用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合法借贷形式。

  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市场的所有主体,包括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民间借贷双方、自然人,都应当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企业所得税法》,接受这些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

  如果政府愿意作为监督管理者,没有问题,给民间借贷者发放金融牌照,自然获得监督管理权。民间借贷者愿意获得金融牌照,不过,民间借贷者获得金融牌照后就变身为金融机构,不再是民间借贷者。

  应为民间借贷立法

  由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分散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规定中,中国的执法水平有待提高,民间借贷市场陷入困境在所难免。

  在浙江、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福建等地都出现过民间借贷泡沫破灭的现象。据不完全统计显示,一年多时间,仅浙江温州市就有10人因民间借贷自杀,200人跑路,284人被刑事拘留。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认为:“目前,浙江省的民间融资主要存在9个方面问题:主管机关缺位,信息监测体系缺乏,民间融资组织规范欠缺,高利率增加企业破产风险,非法转贷放债牟利显现,非法融资广告网络公开化,融资服务中介或金融掮客缺乏管理,非法集资活动依然存在,法律责任可操作性缺乏。”

  浙江的民间借贷问题,是全国民间借贷问题的缩影。民间借贷市场需要专门的《民间借贷法》来引导和规范,这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和温家宝总理主张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

  未来的《民间借贷法》,不能缺少如下内容:

  第一,将民间借贷市场与金融机构借贷市场分开。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井水不犯河水,但两个市场可以打通,水井满了可以流到河里去。

  第二,禁止民间借贷募集公共存款。民间借贷要防止“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的“庞氏骗局”。民间借贷不得与不特定的、广泛的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发生借贷法律关系。一旦民间借贷需要与不特定的、广泛的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向金融监管机关申请批准,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成为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受金融监管后方才允许。

  第三,禁止民间借贷以发展人头的方式进行资金传销或炒资金。

  第四,坚持“自由交易,欠债还钱”的民间借贷基本原则。

  为了体现“自由交易,欠债还钱”的民间借贷基本原则,《民间借贷法》不限定利率。如果《民间借贷法》成为正式实施的法律,利率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反而不会出现普遍的高利贷。

  最高4倍利率规定是否合理?有何依据?没有人知道。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教授论证过最高4倍利率的问题,得出最高4倍利率不合理的结论。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的部门规定,在现实中形同虚设。如果一个规定得不到国民的认可,在实践中没人执行,这个规定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不是法律规定,而是部门规章规定。该规章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相冲突。

  早在195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在《人民银行区行行长会议关于几个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大力提倡恢复与发展农村私人借贷关系,我们应结合当地党政部门宣传借贷自由政策,鼓励私人借贷的恢复与发展。利息数不要限制,债权应予保障。”只是后来中国实行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措施便失去了生存空间。

  再说,2002年中央银行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在2004年中央银行确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的规定面前失去了实际意义。

  中国将来要实行利率市场化。银行的利率都要市场化,基准利率不存在,就无法界定和限定4倍基准利率。立法既要考虑现实,又要考虑未来。

  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认为,利率市场化可以发挥市场资金的配置作用,有助于减少高利贷或者不合理、不合法的民间借贷情况的出现。近年来实体经济对资金的需求从正规金融渠道得不到满足,很多企业都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融通,如果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这种情况应该可以得到有效缓解。

  第五,民间借贷应按成本最低、财富最大化的双赢原则形成借贷合意,公平行使借贷权利,诚信履行借贷义务。

  第六,民间借贷内容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进行登记,或将借贷合同(或借据)、担保合同、银行付款凭证、收据复印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进行备案,便于政府及时了解民间借贷动态,并统计民间借贷有关数据。

  金融业改革刻不容缓

  金融业和实体经济盈利水平的巨大差异,诱使民间资金不断弃“实”投“虚”,一些地方出现了“全民放贷”现象,长此下去,不仅会严重伤害实体经济,而且酝酿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企业对资金的渴求和现有金融体系资金供给体制的缺陷,已经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应标本兼治

  文 高峰

  去年年初以来,一些民营企业多的省份发生了多起企业主因还不起高利贷而“跑路”、“失踪”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年年初,温州立人教育集团22亿民间借款案又浮出水面。民间非法集资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固然是若干当事人在暴利驱动下无法无天铤而走险,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当前金融体系和金融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实体经济发展,以及金融资源在体制内外不公平分配加剧金融风险的问题。

  民间集资乱象特别是高利贷资金链崩溃的情况如若继续蔓延,不仅祸害实业,也祸害百姓,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乱象背后的资金价格“双轨制”

  目前,事实上存在着金融体系和货币价格的“双轨制”。处于金融监管之下的以国有大银行为主的各类金融机构,构成了“轨内”金融体系;处于监管之外的民间借贷,构成了“轨外”金融体系。

  有研究者称,国内目前的民间借贷金融体系大约运营着约10万亿元人民币的资金,占了全国放贷额度的一半,主要形式包括地下钱庄和“银信合作”等。地下钱庄频现黑恶势力的影子,比如雇打手非法讨债,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大乱源。一方面,许多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地下金融市场活跃且危险。由于众多中小企业很难从“轨内”金融机构贷到钱,只能借助于民间资金,结果其利息不断攀升,月息5分、6分甚至更高,低的时候年息百分之十几,紧张的时候达到20%、30%,在2011年的某些时段,50%、60%高息都出现过。国有银行的较低的贷款利率,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民间资金用隐蔽方式抬高了的贷款利率反差强烈,形成了资金价格的“双轨制”。

  “双轨制”也使得一些资金雄厚的垄断国企、某些“三高”超募发行的上市公司,通过企业-银行-企业的转贷方式或其他方式,向中小企业和个人放贷,坐吃高额息差,成为食利者。

  银行业暴利凸显金融改革紧迫性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一方面,中小企业贷款困难,实体工业企业利润率一再下滑,生存和发展步履维艰;另一方面,银行利润暴增。去年前三个季度,中国的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利润8173亿元,同比增长35.4%,利润接近于2010年全年的税后净利润,平均资本利润率22.1%,人均利润近40万元。相比之下,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去年前三个季度实现利润3.68万亿元,人均利润不到4万元。以此计算,银行的人均净利润是工业企业的12倍,已经超过烟草和石油勘探行业。

  金融业和实体经济盈利水平的巨大差异,诱使民间资金不断弃“实”投“虚”,一些地方出现了“全民放贷”现象,长此下去,不仅会严重伤害实体经济,而且酝酿着巨大的金融风险,问题严峻。可以说,我们正处在一个民间金融急速膨胀而监管追赶不及的时期。如不加快金融改革,消除“双轨制”,企业主“跑路”、“失踪”乃至重大非法集资案件还将重演。

  金融改革要为发展实体经济服务

  金融危机、债务危机给我们的深刻教训是:金融业的发展只有与实体经济结合在一起,当好实体经济的“血库”,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使虚拟经济发展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上,才能双赢。否则,金融业即使短期内获得了高利润,最终也会失去发展的根基和动力,并有可能造成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企业对资金的渴求和现有金融体系资金供给体制的缺陷,已经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应标本兼治,加快以下几方面的金融改革——第一,加快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以及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目前中国存款利率是没有浮动的计划定价、法定定价,贷款是半市场化定价,对大企业基本按照基准利率,对中型企业往往就开始往上浮动,而部分能够贷到款的小企业,则上浮到了基准利率的好几倍。目前我国的息差超过3%,远远高于西方国家的平均水平。未来,应该采取存款单边加息且允许浮动等改革措施。单边加息,就是在贷款利率不动的情况下,提高银行的存款基准利率且给予一定浮动区间,这就能减少银行由于息差导致的收入过高和利润过高,同时促进银行间良性竞争。

  第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体制,破除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尽快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的综合措施,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界限和规范,以法律形式明确:什么情况下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而越过这个界限是违法的,使公众能自我判断。同时建立小额融资的刑事豁免制度,对小额的民间融资只追究欠债还钱的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尽快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确立民间融资管理机构、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信息监测统计体系、市场预警机制。有管理有控制地放开搞活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使民间金融机构在阳光下合法、规范发展。

  第三,金融产品创新设计应紧贴实体经济的需求,开发出更多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产品,特别要服务于资产轻发展快的中小企业。不能仅仅为了牟利,去开发那些完全脱离实体经济、只在金融业内部自我循环的金融产品。

  第四,尽快明确民间金融机构管理主体,把民间信贷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变金融体系和货币价格的“双轨制”。(作者系中国科学院中国金融智库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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