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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案被认为是“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将成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3年银行法案》)比肩的又一块金融监管基石,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 《华尔街日报》更是将其形容为“推土机式”的改革,那么主要改在什么方面?
奥巴马政府认为,正是缺乏对消费者的保护,导致消费者举贷了无力承担的按揭贷款,购买了不适合他们的金融产品,这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加剧了金融危机。要破解这一难题,就要将目前散于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手中的监管职权,统一集中到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避免政出多门而效果不彰。
其具体内容大致包括三项规则: 一是禁止商业银行从事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出资、参股等业务,执行事实上的“分业经营”回归; 二是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与客户无关的股票、债券(不含国债、政府机构债和地方债券),以及金融衍生商品等内部关联交易; 三是金融机构在进行重组并购时,收购后的关联负债不得超过金融机构总负债的10%。 前两项规则属于银行业务范围管制;第三项规则,则堪称银行经营规模管制,即事实上不承认巨型金融机构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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