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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美国的小偷示众为什么就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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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6 23: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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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美国的小偷示众为什么就是好的?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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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打开网易,看到海南大学副教授王琳的文章《怎么看美国的小偷示众》。文中讲到了美国的一个小地方,一个妇女在超市偷了东西,结果站在门口示众几天。文中讲到:“这位名叫莉萨的46岁妇女被控在超市行窃,本来她应被判处60天的监禁。但根据莉萨的选择,法官最终决定让她连续两个星期六的上午11点到下午3点挂着牌子站在超市门口,从而免除入监。”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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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此事在国内为什么会受到关注呢?我认为国内至少近两年中,示众的事情是很少的,如果王琳副教授讲的是暗无天日的旧社会,或者文革中最动乱的时期,那就是另一回事。我认为王琳副教授之所以耿耿于怀,还是因为去年深圳市公安局将一批妓女和嫖客戴上口罩游街示众的事情。我就注意这么一件事情,因为其它的事情有吗?没有听说嘛。那么,当时是深圳市公安局受到了媒体的强烈批评,大约讲的就是说侵犯人权吧。所以人们一听到美国也有小偷示众的事情,啊,原来美国也这样啊!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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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王琳就要出来讲一讲话,说美国的那种示众,和中国的有所不同。但是,我看了王琳为美国的辩护,觉得也是不那么通的。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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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琳的观点是:“我特意查看了美联社的消息原稿及美国媒体的相关报道,可以确认的几个关键事实是:其一,“示众”是由法官做出的,而不是警察、商场保安或是见义勇为的群众;其二,“示众”是当事人的选择而不是被强制,确切地说,“示众”是一个“交易”;其三,美国人对“示众”并不感冒,更没有出现众人围观或不时飞来几个臭鸡蛋的壮观景象。对比国内曾发生的“涉黄人员示众事件”、“超市将小偷剃阴阳头并示众事件”,以及在各大论坛上流传的小偷被愤怒的群众或联防队员捆绑于电线杆上示众的照片,美国的“小偷示众”还真有可取之处。”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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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观点认为美国的示众好,中国的示众坏。但是王琳的叙述是有问题的。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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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先说上面的“其三”,“小偷被愤怒的群众或联防队员捆绑于电线杆子上示众”,这并非政府所为,而是民间所为,而且违法,但是,王琳究竟是要针对国内的违法的那种示众发言,还是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呢?这一点要搞清楚的。因为,如果你把中国的民间违法的私刑算上,就同时必须把美国的违法的私刑也算上,你说中国的愤怒的群众把小偷捆绑于电线杆子上,我还可以说美国愤怒的白人在九一一之后射杀一个戴头巾的印度人呢!因为两国的比较当然是以政府行为比较政府行为,民间行为比较民间行为嘛!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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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说上面的其二,王琳的观点是“示众是一个交易,既然是交易那就是当事人的选择而不是被强制。”,这个辩护相当无力。首先,你怎么知道当时深圳市公安局对涉黄人员的游街示众就没有和他们交易了呢?此外,强迫和交易这两者本来就不容易分清楚。比如说,如果抓住一个妓女,给她两个选择,一个是罚她款二十万,一个是戴着口罩在谁也看不出她是谁的情况下游街示众,我想她肯定会选择后一种惩罚。既然都是惩罚,是两种惩罚中选择一种,谈何自愿?王琳的这个观点为资本主义辩护倒是挺有效的,那工人受压迫都是自愿的,是资本家一聘用他们,他们就特别高兴,总算找着工作了,不用失业了。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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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说上面的“其一”,说示众的决定是法官做出的,而不是警察。但是,我国的法律执行,就是有部分普通的民事案件是由警察直接做出的。但是,美国就不是这样么?我认为美国也是这样的。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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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我的一个在美国的朋友回国来看我,他给我讲的一个故事,就是他的两个邻居产生纠纷,一个邻居把垃圾倒在另一个邻居的门口边上的垃圾箱了,另一个邻居很愤怒,于是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立即就开罚单,被罚的那个乱倒垃圾的邻居还在事后说,一件小事,何必认真呢。因此,警察是可以在某种情况下开罚单的。尤其是交通警。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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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警察不做交易?我是说正直的警察不做交易?其实也做的啊,美国的警匪片难道不是都在宣传警察英雄么?但是我就经常看到那些警察英雄们和街头的小混混做交易,什么你只要说出某某某的下落,我这儿就不抓你去蹲监什么的。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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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如此,我认为美国的警察是比法官还要灵活,权力更大的。比如2000年有一个拉美移民,因为一个掏钱包的动作,就被警察射击了四十一个弹孔,结果这些警察被判无罪释放!也就是说,警察的行为在美国是合法的!那个把中国公民赵燕狠扁了一通的美国警察,最后也是无罪释放。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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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就国内而言,我想,如果一个人犯了事,他也有可能宁可与非司法机构交易宁愿被罚示众,也不愿意被法官判罚,因此也有可能产生所谓的“自愿”现象。因为,在中国,如果是被正式的法院判罚了,那这个人可就成了“有前科”的人了,今后在社会上混那可不容易。因此,一个人在超市中偷东西被抓,如果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超市将其送司法机关处理,另一种是这个人自愿站在超市门口示众,但是法律的处理上没有前科,我想他是愿意采用后面的办法的。因为一旦被司法机关处理,那就成了“有前科”的人,这个人以后找工作啊上大学啊都成问题了。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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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觉得,王琳副教授在为美国辩护上是不太成功的,并没有成功地丑化中国美化美国。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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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琳讲到的“扔臭鸡蛋”?我觉得国外才有这事。如果是我,如果我打算扔臭鸡蛋,我不知道哪里能够找到,我只能够从市场上去买好鸡蛋。但是好鸡蛋很好吃,我才舍不得扔了呢,那挺浪费的。我经常看到国外有某公众人物被扔臭鸡蛋的事情,并没有看到国内相应的报道。转自81.china.com

发表于 2007-5-28 19: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痛恨惯偷,真不知什么方法有效!
发表于 2007-6-6 09: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意思,呵呵
发表于 2007-6-6 20: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小偷就该严打!
发表于 2007-7-4 15:43:57 | 显示全部楼层
$$$$$$$$$$$$$$$$$$$$$44
发表于 2007-7-6 00: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偷哪里都多!!!
发表于 2007-7-6 10: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是好
发表于 2007-7-6 21: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观念不同………………
发表于 2007-7-7 15: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一样就是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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