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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车型定价是车险改革的必然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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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0 00: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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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车型定价”模式,不仅能够很好地解决“高保低赔”的困境,更能使车险经营更加科学和精细,还能够让行业在汽车消费和汽车产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在未来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中,“车型定价”将是一个重要内容,需要予以高度关注和重点推动。

  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过程中,“保额确定”一直是一个经营技术的难题,也是消费者关注“高保低赔”问题的“罪魁祸首”。从国外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看,也经历过相似的问题,而解决之道在于从“保额定价”逐步过渡到“车型定价”。通过“车型定价”模式,不仅能够很好地解决“高保低赔”的困境,更能使车险经营更加科学和精细,还能够让行业在汽车消费和汽车产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在未来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中,“车型定价”将是一个重要内容,需要予以高度关注和重点推动。

  一、问题导向

  长期以来,我国机动车辆保险采用的是“保额定价”模式,即保费的计算是在基础保费上,以新车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采用一定的费率。这种定价模式面临两大挑战,一是消费者的理解和认同问题。在“保额定价”模式下,机动车辆保险实质上是有两个保额,一个是部分损失的保额,另一个是全部,或者推定全部损失的保额。前者是从维修成本的视角看,因此,保额是按照新车重置价确定,否则,出险时就需要进行比例赔付,导致补偿不足。后者是按照保险的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可获利”原则,因此,保额是按照出险前的车辆实际价值确定,通常是按照约定的折旧比例确定,以防止道德风险。这种“双保额”模式是由“保额定价”模式特点决定的,但大多数被保险人是难以理解和接受的。他们往往认为既然保险公司是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的,同时,也是据此收费的,那么,在全部损失的时候,就应当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赔付,否则,就是“高保低赔”。二是保险定价的合理性问题。在“保额定价”模式下,新车购置价是保费确定的重要决定因素,而这种定价模式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即使是相同新车购置价的车辆,面临的风险肯定是不同的,不同车辆的安全系数不同,同样环境下,出险的几率不同。更重要的是它们的维修成本存在巨大的差异,尤其是占维修成本约65.41%(2010年统计数据)的零配件价格,这一点从2014年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我国汽车的“零整比”数据就能够得到应证。在这两大挑战的双重压力下,以“保额定价”已经难以为继了,需要一个更加合理,也是消费者更容易接受的定价模式,因此,“车型定价”模式应运而生。

  二、模式本质

  保险定价模式的本质是解决实际风险暴露与风险保费确定之间的关系。通常是基于历史损失数据的评估分析,并利用“风险分组”技术,同时,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因子”的影响,按照一定的规则加以确定。传统的“保额定价”是以“车价”作为风险分组维度的,而“车价”作为风险描述维度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从维修成本的视角观察,其风险同质性相对较差。“车型定价”的本质是以车型作为风险分组维度,以“车型”作为定价的依据,其背后的基础逻辑是按照车型进行损失数据,特别维修成本的归集,并通过精算模型进行定价。这种模式的最大优势是能够客观和直观地反映不同车型的实际风险暴露以及维修成本水平,使得风险保费与实际风险暴露实现匹配,从而解决了车型之间风险暴露和维修成本的水平差异。同时,通过“车型定价”能够较好地解决消费者的理解和接受问题,即明确保险费是按照不同车型确定。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付;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时,按照实际价值,或二手车的价格赔付。

  三、瓶颈问题

  从发达保险市场的情况看,“车型定价”模式属于非常成熟的技术,并被广泛地利用,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而我国车险市场一直未能引入并实施“车型定价”模式,关键是缺乏实施的重要基础,除了缺乏一个规范和发达的二手车市场外,关键是缺乏一个统一的车型数据库。

  “车型定价”的一个重要基础是统一的车型数据库,而且,这个车型数据库的资料需要积累一定的周期,才能够满足保险精算定价的需要。作为车型数据库建设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统一车型代码。但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统一车型代码工作相对滞后,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车型数量巨大,且复杂。从车型数量来看,目前我国汽车车型多达18万款,基本囊括全球主要汽车品牌和主要汽车型号,而同期日本仅有7000款车型,美国仅有10万款车型。这种状况与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模式和人们的购车习惯密切相关。例如,全球主流厂商均在国内合资设厂,汽车品牌众多;同时,消费者购车时倾向于在厂家提供的不同配置型号中选择,而非事后进行改装,因此同一汽车品牌配置繁杂,型号划分非常细致。再者,在国家和行业层面未就车型名称建立统一的命名标准或编码规则,市场上同一公告车型可能对应多种款型,各款型之间名称和价格差异很大,同时,同一车辆在生产、销售和维修的不同环节的名称不统一。另一方面从保险行业的使用情况来看,各保险公司对车型风险的管理要求不一致,车型分类标准也有所差异,导致同一车型在不同保险公司被记录为不同的名称和代码。有的时候,在同一保险公司内部,传统业务、电网销业务、理赔管理也分别适用差异化的车型分类标准和车型名称。虽然目前各保险公司已经购买了标准各异的车型数据库,但这些数据库无论在编码规则、字段内容、完整和精确程度上都无法达到成为保险行业统一标准数据库的条件。

  四、解决路径

  我国已步入汽车大国行列,汽车保险业务规模稳居世界第二。但缺乏统一车型命名规则和车型标准名称数据库的现状,与汽车保险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随着商业车险改革的逐步推进,车型名称标准化工作已提上日程,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如能利用自身数据优势,挖掘管理潜能,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车型标准名称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参与汽车产业风险管理,将在推动我国汽车登记、制造、销售、维修行业的标准化进程,引导汽车厂商改善汽车的安全性和易维修性等方面,产生十分重要的前瞻性意义。一是集中行业力量科学制定车型编码,建立涵盖车型主要参数和风险状况的车型标准名称数据库。二是统一推广应用车型标准名称数据库,使其为上下游行业接受和使用,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三是持续开展后续的建设、维护工作,不断完善“车型编码”、“车型识别编码”的检索功能,根据车型风险变化对编码进行动态调整,增强车型标准信息的完备性和适用性。

  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保险行业协会在进行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于2014年4月启动了行业车型标准数据库建设项目。项目历经国内外情况调查、方案设计、行业反复论证、数据加工整合等阶段,在充分考虑权威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可扩展性、支持精算的建设原则下,初步完成了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数据库建设遵循了五大原则:一是全覆盖。数据库应涵盖我国1897个汽车厂商,容纳全球1915个车辆品牌,覆盖18万款车型,对应国内1.4亿台汽车。二是权威性。车型名称关键数据应与工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的相关公告内容保持高度一致。三是风险导向。消费者可通过查询车型标准名称,简明扼要地了解车辆要素与风险等级,为购车和用车提供参考。四是支持精算。在车型划分与归类上应符合保险精算需要,具有可扩展性,支持“车型定价”工作。五是低成本、易操作。保险公司无需大规模迁移历史数据、改造承保系统、培训出单人员,即可实现与现有数据库的对接应用,避免业务动荡,将改革成本降到最低。

  五、贡献社会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汽车已经从“奢侈品”逐步变为“日用品”,并走进千家万户,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汽车消费也就成为了一个民生问题。长期以来,人们在汽车消费过程中,更多的只是关注汽车的购买成本,即车价,却忽视了使用成本,如维修保养费用,也包括了汽车保险费。于是,一些不良的汽车生产企业就以所谓的“商业模式”为幌子,前端通过降价,以吸引客户,扩大销售,后端则通过垄断并提高零配件和维修价格,获取不当利益。如不久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个别车型的零整比甚至高达12倍。从国外的先进实践看,解决之道发挥保险行业的作用,建立基于车险的定价机制,去发现不同品牌和车型的使用成本,并通过保险费的形式,使其公之于众,发挥社会监督和市场倒逼机制,并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欧美保险行业利用车型的理赔数据积累,制定基于车型的费率表,无形中是将不同品牌和车型汽车的安全系数状况和维修成本水平向社会披露,一方面是让消费者能够明明白白地消费,另一方面是对汽车生产厂家形成一种约束,促使他们不仅要提供物美价廉的汽车,更要让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也能够得到物美价廉的服务。因此,我国保险业在自身经营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发挥正外部性特征,通过车型定价模式,充当好汽车消费者集体利益捍卫者的角色,在全面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为社会做贡献。

  总之,在新一轮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中将全面导入“车型因素”,同时,由于基于车型的损失数据积累还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将采用“由粗到细,逐步完善”的模式,即全面启用车型标准体系,确保承保和理赔数据按照标准管理,为车型风险定价数据积累奠定基础。同时,鉴于既有数据的局限性,在定价层面采用相对“粗线条”的“风险组别”,并根据车型标准数据积累的不断完善,逐步细化“风险组别”,最终实现完全按照车型风险损失数据的定价。面向未来,在我国车险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车型定价”管理模式无疑将成为一个必然选项,它不仅是行业科学经营的基础,更是发挥保险服务社会功能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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