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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国外良方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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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6 21: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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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认为,我国立法存在漏洞,没有设计好法律责任体系;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依据不足,特别是消费者举证难,标的金额不大,海量的垃圾短信致行政监管部门应接不暇,难于治理。
“一些国外治理垃圾短信的做法值得借鉴。”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张严方向记者介绍说,美国、韩国等国家规定,消费者购买手机时必须出示身份证,由售货员将顾客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输入电信运营商的中心数据库。当手机用户发送信息时,电信系统的存储单元中会留下发送方的手机号码,并能据此查到该发送人的名字、地址等信息。
有些国家虽允许广告商发送手机短信广告,但有规制。如短信广告必须写明“广告”字样,且商家在每天晚9时至第二天上午8时之间不得发送短信广告,如德国、韩国。印度则要求电信运营商每年提交关于阻止垃圾短信传播的正式书面报告。如果发现某一用户成为大量垃圾短信的集中地,便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其手机入网资格。此外,电信运营商还可采用关键词屏蔽过滤、禁止大规模群发服务等手段,堵塞垃圾短信的传播渠道
英国在2003年立法中将兜售产品的垃圾信息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商业公司在使用个人信息如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之前,必须得到允许。一旦违规,散播者在地方法庭最高可能被罚款5000英镑,在有陪审团出席的法庭,罚款数额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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