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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网易解读544期:《劳动合同法》恶法难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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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1: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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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解读544期:《劳动合同法》恶法难修

网易财经6月26日讯 据媒体报道,实施4年半的《劳动合同法》本周将迎来首次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此次修正案的核心话题包括规范劳务派遣,保证同工同酬等内容。那么,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能保证劳工的权利吗?
“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应当废除
“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导致劳动派遣盛行
此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焦点之一是劳务派遣。简单地说,劳务派遣就是A公司雇佣员工,派遣到B公司工作。2008年前,这种劳务派遣合约主要盛行于以流动农民工为主体的行业,但2008年后,这种合约迅速扩大到各行各业。时至今日,不管是工厂中的蓝领,还是写字楼里的白领,十之五六签的都是这种劳务派遣合约。
劳务派遣合同大行其道是件怪事。公司招兵买马,自己动手即可,为何劳烦别家派遣?细究下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功不可没。
简略地讲,“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是指,一个员工在一个“单位”工作了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法定退休期之前,单位不能解雇。也就是说,一个员工在满足上述条件后,不管合约怎样写,法律上会获得终生雇佣的权利。
表面上看,这法条是旨在保护企业里那些劳苦功高的员工,但实际上,该法条自出台之日起,却使得更多企业的员工利益受到了侵害。2007年10月,为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华为公司出台政策,包括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另据媒体报道,2008年春,不少在企业工作近十年的“职场精英”加入求职者行列,因为他们原先所在公司,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不得不忍痛割爱。
劳务派遣合约的兴盛也于此有关,为了避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企业主宁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这一点,怕是当初的立法者万没想到的。
“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维护懒人,阻碍进步
也许有人会说,立法者的初衷是好的,只不过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出了纰漏,只要能够严格执行,就可以切实维护劳工的权益。这样的想法,未免一厢情愿。这种无限期劳动合同,最终结果只是维护懒人,阻碍企业进步,理应废除。
美国大学便是这种终生雇用合约:一个博士被聘为助理教授,合约三年,续约再三年。六年后,再续约就升为副教授,获得终生雇用合约,否则被解雇。今天不少美国大学,是获得终生雇用后,可以永远不退休。这大学的终生雇用合约,起于要维护教授的思想与言论自由,初时只用于公立大学,后来好些私立大学也被迫跟进。
效果怎样呢?说是维护思想自由,结果是维护懒人:那些获得终生教职的人,研究动力不足,学术成果大打折扣,而力争上游的青年才俊却因为终生教职名额所限,而无职可升。今天,要在美国的大学获得终生雇用简直免问,很多人不得已以短暂合约续约再续约的方式谋生。原来的计划是终生雇用,到头来短暂合约变得普遍。这是美国学术界的不幸。
劳动法漠视资方权利,妨碍就业
马克思认为,劳资双方是被剥削和剥削的关系,大谬。那看不见的剥削只存在于人们的脑中,而现实里,劳资双方却是鱼与水的关系:没有劳方这条鱼,资方是一滩死水,没有资方这滩水,劳方也难免死鱼的下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意在维护“鱼儿”的权利,却忘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企业垮了,劳方权利,也是空谈。
近二十年来,中国劳工的收入大大增加。从企业的角度看,这意味着用工成本的增加,“中国制造”影响力减弱。与我们比邻的越南、印度等地,工资比中国低得多,因此越来越多的制造业,已经开始向中国之外转移,这对中国广大知识低下的农民工已非福音,现行《劳动合同法》对资方权利的漠视,更是火上浇油,不难知道,那些因劳动法而迁往越南的NIKE工厂,砸的是中国劳工的饭碗。
政府干预劳资双方的合约自由,往往事与愿违
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衰退,为了挽救濒临崩溃的经济,提高就业率,美国政府开始大规模干预劳资双方的合约自由。“黄犬合约”的废除便是典型。我们知道,工人组织工会,在生产的节骨眼上罢工,会对生产和投资造成极大的损害。例如,如果在葡萄收割季节罢工,那么只消两个礼拜,就足以让全年的种植泡汤。为了避免损失,雇主让雇员在两种合约之间作出选择,一是可以罢工但工资较低的合约,二是放弃罢工但工资较高的合约。后一种契约,俗称“黄犬合约(yellow-dog contract)”)。优胜劣汰,黄犬合约能够帮助雇主和雇员达到双赢,所以在当时相当流行。


然而,到了1932年,胡佛政府为了促进就业,通过了《诺里斯—拉瓜迪亚法案(Norris–La Guardia Act)》,宣布所有法庭不得保护“黄犬合同”。这样,那些愿意先收取较高工资,同时保证如约劳动的工人,便被剥夺了基本的选择权,而不得不顺从工会的意旨来行事。随后,罗斯福新政期间,国会推出了《瓦格纳法(The Wagner Act)》等一系列国家劳工关系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s),其中规定企业一旦建立工会,那么工会就自动代表所有工人,不论他们是否愿意加入。
上述所谓保护劳工的努力,最终被证明是徒劳的:数以万计的工人失业,美国陷入了当时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经济萧条。直到二战后,经济才逐渐复苏,整个萧条过程长达十几年。
结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应以减少干预劳资合约自由为方向,废除“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尊重资方权利。政府干预劳资双方的合约自由,往往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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