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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工信部出台“新型电信业务管理办法” 网上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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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1 18: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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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网站上发布了《试办新型电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工信部将加强对新型电信业务的管理,包括微信、微博等都将纳入其管理范畴。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从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先行试办。其中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可以试办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新业务;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可以试办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的新业务。
按照该办法,电信运营商为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提供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的,应当遵循平等、非歧视性、非排他性和协商一致原则,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的程序、期限、价格等要求,不得高于本企业开展同类新业务的相关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与电信运营商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电信管理机构予以协调。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业务试办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在试办新业务中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行为,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该办法还指出,新业务如存在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等行为,电信管理机构将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新业务的认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新业务发展政策。国家对试办新业务实行备案管理,试办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试办期满后,对商用试验成熟的新业务拟实施许可管理制度。
点评:
《试办新型电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弥补了我国电信行业监管的不足,旨在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型电信业务的管理,为目前飞速发展的新业务,包括微信、微博、手机QQ等新业务的管理提供依据。
征求意见稿规定,新业务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公共电信网络,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电信业务进行商用试验的活动。此前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附录《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对国内运营商进行管理,对于互联网公司试办新型电信业务没有相关规定。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三网融合趋势的加剧,传统通信行业和互联网的边界模糊,业务融合,对这一地带加强管理也是必然趋势。而且,随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的实施,民资进入电信业的大门有望真正开放,与之相伴的电信业参与主体越来越多,行业需要崭新的电信监管规则。
按照该办法,电信运营商为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提供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的,应当遵循平等、非歧视性、非排他性和协商一致原则,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的程序、期限、价格等要求,不得高于本企业开展同类新业务的相关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与电信运营商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电信管理机构予以协调。这让人不免想到前不久发生的“微信事件”,一个好的协调机制的建立将有利于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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