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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如何提高我国的信息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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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9 19: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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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基础信息服务的公共企业性质重新定位。
电信等基础信息服务企业在信息生产力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它们不但是社会信息化的基础设施,而且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公共责任。鉴于基础网络服务的基础性、公共性、社会性,应该与供水、供电、公共交通一样将它定位为准公共物品和公共企业范畴。通过法律规制,使它以超低、简单、透明的价格进行微利经营,同时要保有3~4家基础运营商开展异质化有效竞争,均享受国家公共政策和税收、公共资源与站址、小区接入方面的相应优惠。唯有如此,如今电信行业的小区进入难、征地难、共建共享难等许多难题才能破解,发展才能加快,百姓才能更加满意,社会才能共享信息化的成果。随着信息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各行业信息应用平台也将具备准公共品性,也应该参照以上方案,逐步纳入公共企业范畴。
(二)制定和实施国家级宽带信息化战略。
光纤宽带网络才是信息社会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各国政府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制定国家级宽带信息通信网络发展计划,但我国仅有行业宽带发展战略,不足以支撑国家信息化发展,必须出台国家级宽带信息化战略,从顶层开始设计、从制度给以保障、从资金政策给予支持。
(三)组建国家综合信息通信管理机构。
专家认为,我国网络融合的主要障碍在于高层体制设计缺位,为吸取教训,当务之急是淡化行业和部门利益,超越以信息通道和媒体为核心的融合阶段,以信息生产力阶段的泛网融合思维方式,站在“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建立“国家综合信息通信管理机构”。所有的信息网络设施、台、站以及非新闻媒体信息内容都应该由融合的“国家综合信息通信管理机构”监管。在国家综合信息通信管理机构的科学规制之下,避免行业之间的掣肘,建立适应融合的技术所要求的融合的管制政策而不是互相设防设限的政策,建立并落实信息普遍服务政策,为信息生产力的发展保驾护航。
(四)建议国家制定“信息通信法”,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共享、信息普遍服务和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以往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的电信法草案,越来越纠结于行业和部门之间的利益,以至于多次起草多次流产、搁浅。建议打破常规,直接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班子,重新起草《信息通信法》,将重点调节转移到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普遍服务机制上来。
据专家预测,未来5~10年,是全球信息技术持续创新和信息化能力快速提升的关键时期。国家需要真正从顶层设计开始,把信息产业当做重中之重,各地都应给予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税收支持,建设改善信息服务基础设施。企业需要在新的框架下组织产业发展,形成一个新型产业网状关系,并最终达到提升效能的目的。只有这样,我国经济发展才能摆脱传统发展轨道,也才不会延误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难得战略机遇期,才能更好、更快地持续发展。
在工业社会,人们要么为了效率而牺牲环境,要么为了环境而牺牲效率。而在信息社会,人们终于找到了既不牺牲效率又不影响环境的两全之策,那就是信息服务业的使命。新的世纪,新的追求,新的中国梦想,要求我们必须将信息服务业的重要地位给予新的确认和重视,才是不辜负这一次全球新浪潮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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